南京邮电大学章程

时间:2025-10-17浏览:13


南京邮电大学前身是1942年创办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战时邮务总局干部训练班1945年训练班发展为战邮学校,1948年定名为华东邮电学校。1949年学校从山东济南迁至江苏南京,1950年更名为邮电部南京邮电学校,1951年恢复华东邮电学校校名,1954年学校分立为邮电部南京电信学校和邮电部南京邮政学校,1958年两校合并,定名为南京邮电学院,20054月更名为南京邮电大学。学校为原邮电部和信息产业部直属重点高校,2000年起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1年原江苏省邮电学校并入。2013年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并入。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育人为根本,质量是生命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建成电子信息领域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邮电大学,简称南邮。英文名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缩写为NJUPT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国家邮政局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文苑路9号。学校的办学地点包括仙林校区、三牌楼校区锁金村校区和江宁校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第五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领导人员,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建立终身教育服务体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验与课程设计、实习与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建设与改革,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优化。通过设立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机构和组织,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以科技创新为重要职责,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促进国家和区域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实施文化育人工程,切实发挥大学文化服务师生、推动发展、引领社会的功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积极开展来华留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着力提升国际化办学能力,构建高水平开放办学格局。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设岗、宏观调控、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按岗聘用、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与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岗位聘任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完善人才战略布局,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持续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委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各单位履职尽责的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工作体制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不断优化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和创业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学生亦可通过党团组织、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是在学校指导下的由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曾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南京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均可成为校友会会员。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校友会单位会员。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党的建设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常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以及人才工作等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的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江苏省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学校重要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监委派驻南京邮电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开展监察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学术权力,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治学机构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评价和咨询机构。

(一)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与伦理建设及纪律监督;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性和代表性。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奇数且不超过四十五人。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成员不得超过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一线教师担任委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可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的学位工作。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党委常委会提名,副主席和委员由主席提名,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并批准是否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组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方为通过。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在教学工作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审议评估的专家组织。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研讨全校教学工作规划(如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研讨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对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提出意见与建议;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对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提出建议等。

(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由校长、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各教学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候选人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推荐,经学校批准后由校长聘任。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各教学机构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实施有效的督察与监控,促进学校内部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和质量保障工作的良性运行。

校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审定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方案;督察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协调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促进教学改进的落实;审议教学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对学校教学运行进行督察,对质量监控结果进行审定分析;负责对有争议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从教学质量方面给予评价,实行教学一票否决;推荐和审议学校督导人选;接受学校委托,开展专题调研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负责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聘任与考核工作;负责受理、处理学校在岗位设置与聘任过程中的投诉和申诉事宜;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坚持重大决策公开、透明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信息的重要渠道。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统战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南京邮电大学董事会。校董会由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上级领导、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六十二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自主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七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部、中心等教学机构。

第六十四条 教学机构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开展日常教学质量管理工作,配合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负责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和实施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并对教职员工实施聘任、培养和日常管理;实施教职员工的考核、奖惩,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财务、设备和资产管理;根据学科、科研、专业实验室等建设需要,按照学校规划,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工作;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教学机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六条 教学机构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七条 教学机构学术委员会是教学机构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评价和咨询机构,其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教学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重大规划与措施;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重大科研的计划;审议行政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负责学术道德与伦理建设及纪律监督,对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如实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和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创新平台和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其他有关学术工作的审议、评价和咨询。

第六十八条 学校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重大需求,根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智库等直属科研机构,依据相关制度与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和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特点,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其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学校和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学校实际占有和使用,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图形由汉字”“和传统文化中的回纹及象征着信息、通信的线条等元素综合变化而来,整体为盾牌造型。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学校校标的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信达天下》,秦华礼、杨德祥作词,李恒作曲。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蓝白色长方形旗帜,长、高比为3:2,中央印校标及规定字体的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标识色为蓝色,色值:C100 M90

第八十条 学校精神:信达天下 自强不息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厚德、弘毅、求是、笃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风:勤奋、求实、进取、创新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420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域名:www.njupt.edu.cn


第十章 附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